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广州公共资源采购平台:本规范所称之广州公共资源采购平台,是以互联网为基础,充分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集政府采购及企业采购等网上交易、网上监管和网上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云服务平台。
第二条 采购人:指为满足采购需要,在广州公共资源采购平台入驻、接受平台规则,并可通过广州公共资源采购平台与供应商达成订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供应商:指入驻广州公共资源采购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广州公共资源采购平台采购人提供商品、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正品保障”服务:指广州公共资源采购平台供应商承诺采购人在广州公共资源采购平台购买商品,如在收到货后若确认该商品非“正品”,则除交易退款外,还需向采购人增加赔偿。
第五条 “正品”,是指非“假冒(包括盗版)品牌”的商品、非“未经报关”的进口商品、非“假冒材质成份”的商品。其中“假冒(包括盗版)品牌”、“未经报关”、“假冒材质成份”的定义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假冒(包括盗版)商品: 指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或盗版商品;
未经报关商品: 指未经正常中国海关报关程序的进口商品;
假冒材质成分的商品: 指供应商对全部材质或成份信息的描述与买家收到的商品完全不符的商品。
第二章 服务保障
第六条 供应商未履行正品保障服务的,需按以下标准向采购人进行赔偿:
(一)供应商需向采购人退还商品的实际成交金额;
(二)供应商需向采购人支付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三倍作为赔偿,该赔付义务将由供应商进行承担。
第三章 采购人投诉
第七条 供应商未履行正品保障服务承诺的,可通过广州公共资源采购平台客服渠道进行投诉。
第八条 采购人投诉商品非 “正品”的,应向广州公共资源采购平台提供有效凭证,该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具备相关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材质鉴定报告、品牌方出具的假冒(包括盗版)品牌鉴定报告等。
第九条 供应商未履行 “正品保障”服务且该商品同时符合特殊品类管理规范中的赔付情形的,采购人可选择适用“正品保障”服务赔付或特殊品类管理规范中的赔付办法。
第十条 供应商履行 “正品保障”赔偿义务后,并不免除供应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付标准高于平台规则赔付标准的,采购人就赔偿不足部分可通过法律途径继续向供应商追偿。
第四章 特殊说明
第十一条 正品保障服务以保障采购人权益为核心,广州公共资源采购平台将依靠有限的技术手段和普通人的认知作出判断。为保障交易双方权益,下述情形广州公共资源采购平台不支持采购人的三倍赔付申请并无权强制划扣供应商保证金,由采购人与供应商自行沟通处理,具体如下:
(一)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制假、售假的。
(二)交易标的疑被采购人调换的。
(三)依据当前证据,广州公共资源采购平台难以判断及认定供应商未履行 “正品保障”承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