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共资源采购平台供应商行为准则
发布时间:2025-02-21 11:48:15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阅读次数:16

广州公共资源采购平台


供应商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供应商应尊重和信守以下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供应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供应商应主动践行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与广州公共资源采购平台共赢共治,自律规范,有序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广州公共资源采购平台全部供应商。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广州公共资源采购平台是指以互联网为基础,充分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集政府采购及企业采购电子化交易和管理为重点,涉及全流程、各领域、多用户,集网上交易、网上监管和网上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云服务平台。


第五条 广州公共资源采购平台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是指于广州公共资源采购平台经营商品或服务的法律实体。


第六条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三章 反垄断


第七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供应商,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八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供应商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不得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交易;不得限定交易相对人不与特定供应商进行交易。


第九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供应商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第十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供应商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十一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供应商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或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交易;或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第十二条 具有竞争关系的供应商不得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


第十三条 供应商与交易相对人不得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第十四条 具有竞争关系的供应商不得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销)量、限制新技术(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


第十五条 供应商与交易相对人不得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


第十六条 具有竞争关系的供应商不得就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达成垄断协议;不得就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达成垄断协议;不得就联合抵制交易达成垄断协议。

 

第四章 反不正当竞争


第十七条 供应商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采购人。


第十八条 供应商应加强商品管理,杜绝出现实施混淆行为,杜绝出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宣传。


第十九条 供应商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


第二十条 供应商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一条 不得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五章 广告合规


第二十三条 发布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第二十五条 禁止发布虚假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采购人。


 

第六章 采购人权益保障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应当保障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应当保障采购人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供应商的权利,以及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三十条 供应商对采购人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服务能够标明价格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不得采用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等不正当方式虚抬商誉,进行促销活动,损害采购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通过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欺骗、误导采购人。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未经采购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经采购人同意后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采购人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采购人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采购人: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采购人注意与采购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采购人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免除或部分免除供应商责任、排除限制采购人权利内容的规定。

 

第七章 采购人信息保护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收集、使用采购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采购人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第三十九条 供应商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采购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采购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采购人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采购人信息。


第四十条 供应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采购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其信息。


第四十一条 供应商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采购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采购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采购人并向平台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供应商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采购人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采购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采购人同意。


第四十三条 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采购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第四十四条 供应商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采购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供应商未按本行为准则开展经营活动或违反广州公共资源采购平台其他相关规则的,广州公共资源采购平台将根据该供应商违规情形的严重程度,根据平台管理规则及相关协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


(一)在广州公共资源采购平台内下架相关商品;


(二)在广州公共资源采购平台内删除相关商品;


(三)在广州公共资源采购平台首页不显示供应商及商品信息;


(四)商品搜索结果降权;


(五)限制指定类目的商品发布和交易;


(六)广州公共资源采购平台首页公示;


(七)限制参与广州公共资源采购平台营销活动;


(八)划扣保证金;


(九)收取违约金;


(十)冻结供应商账户;


(十一)取消供应商资格并关闭店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准则由广州公共资源采购平台负责解释,并根据财政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需要及时予以修订、完善。


第四十七条 本准则的规定同供应商与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签署的协议不一致的,则优先适用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协议中未约定的,适用本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准则于发布之日起生效。

直采大厅招采大厅AI客服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