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共资源采购平台e直购商品发布规范及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公共资源采购平台e直购供应商发布商品行为,提高商品信息质量,保障合规性,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了在广州公共资源采购平台e直购商品发布的基本规范,凡供应商通过本平台发布商品及其信息的,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章 定义
第三条 “广州公共资源采购平台e直购”指由广州阳光采购服务有限公司以互联网为基础,充分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以企业采购电子化交易和管理为重点,涉及企业采购全流程、各领域、多用户,集企业采购网上交易、网上监管和网上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供应商,是指通过本平台经营或对外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法律实体以下简称“供应商”。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之商品包括基础商品和协议商品。
(一)基础商品:指在本平台成功注册的供应商,经本平台后台上传成功且未关联协议的商品。
(二)协议商品:指在本平台成功注册的供应商,根据协议限定类目、区划、价格等发布的商品。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之商品相关信息包括如下信息:
(一)SPU(标准产品单元):SPU是一组可复用、易检索的标准化信息的集合,该集合描述了一个产品的特性;是由品牌方或平台供应商发布的标准化产品模板。
(二)SKU(库存单元):指供应商管理商品库存进出的基本单元,每种商品均对应有唯一的SKU编码。
(三)商品类目:指本平台结合企业和政府采购目录,参考行业规范和市场通用标准类目分类情况,根据商品品类特征对商品发布类目做出的归类。
第七条 供应商在本平台上发布的基础商品,由供应商自行对其发布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由相关主管部门或本平台负责管理;本平台有权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相关条款的商品进行下架等处理。供应商在本平台发布的协议商品,必须经过本平台审核通过后方可上架。
第四章 商品信息规范
第八条 类目发布规范
供应商发布商品必须选择准确的类目,例如“圆珠笔”应发布在“桌面用品-笔类”类目下。
第九条 标题发布规范
(一)商品标题格式规范:“品牌+商品描述及名称+规格”,正确案例:“得力(deli) 圆珠笔 0.7mm”。
(二)商品标题中不得出现堆砌关键词、夸大性修饰词、促销词等(比如最美、最便宜、折扣、包邮、专供、特供等)。标题建议60个字符以内(即30个汉字)。
第十条 图片发布规范
(一)商品主图像素不小于800*800px,大小不超过1M,支持JPG、JPEG、PNG格式,图片需清晰,亮度充足,布满画布。
(二)商品主图必须为实物拍摄图片且须达到两张及以上,第一张图片为商品正面图,仅为商品主轮廓。
(三)商品主图不得出现除品牌LOGO以外的水印,不得为拼接图片,不得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或与商品无关的内容,不得出现促销、夸大描述、外网导购等内容。
(四)商品主图建议为白底图,且仅为商品主轮廓,无其他非本销售商品的备件、道具或装饰物等,避免用户理解歧义。
(五)商品主图不得出现手机号、二维码等各种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商品参数信息发布规范
(一)供应商发布的商品信息必须与实际商品相符。
(二)商品品牌即商品商标,需要合法合规,平台认可已注册和已被受理商标。商品品牌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商品标题、参数、详情页等填写的品牌需要保持一致。
(三)商品型号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商品标题、参数、详情页等填写的型号需要保持一致。
(四)商品各属性项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填写,不得填写纯符号等无效内容。
(五)发布商品时不得滥用销售规格属性发布套餐商品,或者在一款商品的销售规格属性选择区放置不同商品等。
(六)供应商不得在本平台上重复铺货,或通过修改价格、计量单位、图片等方式发布相同产品(同品牌、型号)。
第十二条 商品库存规范
(一)供应商设定安全库存水平和补货点,以应对突发需求波动。安全库存应根据历史销售数据和市场需求分析确定。补货点应设定在库存水平低于此点时,自动触发补货流程,补货点的设定应基于销售速度和供货周期计算。
(二)供应商根据销售额和需求频率将上架商品分为A、B、C类,A类商品需求高、销售快,需保持较高的库存;B类商品适中,C类商品则可以降低库存水平。同时,针对季节性商品,根据历史数据和市场趋势进行库存调整,以避免过剩或缺货。
(三)供应商建立实时库存监控系统,及时更新库存数据,确保信息准确,并定期审查库存情况,下架滞销或过时商品,避免占用资源。
(四)供应商上架产品在平台上显示的库存状态应与实际库存保持一致,让客户了解商品真实库存,避免超卖或缺货情况。若商品出现临时缺货问题,供应商应及时通知客户并负责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产品详情填写规范
(一)产品详情建议图片和文字相结合,商品图片必须是实物图片,展示的信息必须与实物一致。
(二)商品详情页不允许填写其他店铺或者外部网站等和商品详情无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商品发布基础规则
(一)商品品牌、型号、规格等信息均需真实准确,与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
(二)特殊商品须取得行业经营许可,并向平台提供资质审查,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相应的商品。
(三)供应商应对商品所使用的图片、LOGO拥有合法使用权,在授权范围及有效期内合理使用,不得盗用他人图片,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四)对商品涉及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肖像权拥有合法使用权,且在授权范围及有效期内合理使用。
(五)禁止发布我国国家及地方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等强制性文件规定的不允许出售的商品。
(六)商品所有信息描述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使用违反《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描述,如最低、第一、专供、特供、最高级、最佳等,以及易引起误解的相关词汇)。禁止使用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反动等描述。禁止使用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等歧视的描述;禁止使用诋毁、侮辱等违反公序良俗,以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商品价格规范
第十五条 供应商在商品发布页面所填商品销售价、市场价均会显示于该商品详情页,供应商需保障以上各项价格真实、准确,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 商品销售价格,应符合相关业务管理要求、自主承诺或不得高于同期国内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及在非企业采购渠道的价格。不得出现虚抬价格、错误标注、恶意竞争等情况。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相关定义明确如下:
第十七条 供应商禁止采取标示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与实际不符的方式进行促销活动。
第十八条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人等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供应商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供应商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与其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不得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与其进行交易,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第六章 商品服务规范
第二十五条 商品特色服务,是指平台根据用户需求制定的相关特色服务,包括服务内容、流程、规范等,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服务资质和服务能力加入,但应确保提供服务的合法合规性。
第七章 商品质量规范
第二十六条 商品质量需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上所标识的产品执行标准及《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发布残次品。
第二十七条 商品必须为正品,不得发布盗版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商品。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使用过程中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不得作出任何信息隐瞒或虚构行为,并准确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销售的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其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该类产品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作出清晰的风险提示,防止危害发生。
第三十条 供应商禁止销售以下商品:
(一)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
(三)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产品。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发现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已经发生或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采购人,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设法减少损害后果。采取召回措施的,供应商应当承担采购人因商品被召回支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第八章 违规处罚规范
第三十二条 商品信息违规违约处理
供应商违反按本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行业标准等)要求发布商品,平台有权根据其具体违规行为,按照平台制定的业务管理办法或平台规则予以处理。处理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下架商品、冻结商品、删除商品、降权商品、关店、冻结或注销账号等。
第三十三条 商品价格违规违约处理
供应商未按相关业务管理要求、自主承诺或价格高于市场价的,平台有权根据其具体违规行为,按照平台制定的业务管理办法或平台规则处理。处理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下架商品、冻结商品、删除商品、降权商品、关店、冻结或注销账号等。。
第三十四条 商品质量违规违约处理
经各级监管部门检验、平台抽查检验、采购人投诉举证证实商品质量不合格,或供应商无法提供商品质量证明的,平台有权按照平台制定的业务管理办法或平台规则处理。处理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下架商品、冻结商品、删除商品、降权商品、关店、冻结或注销账号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平台负责制定与解释,并根据各主管机构需求和业务发展变化及时予以修订、完善。